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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事先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李宏伟:阎 磊:冯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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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